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次数: |
答: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酿造发酵、屠宰等场所周围也是苍蝇大量活动栖息的地方,灭蝇可结合树木和绿地病虫害的防治,选用0.3%辛硫磷或0.5%敌百虫,对以上重点场所周围50米内的绿化带每10天轮流换药消杀一次。可持续杀灭停留在植被叶面或物体表面的苍蝇。
答:(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答:公共场所,是指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往来、停驻足或者只需购票就可以自由出入进行各种共同性活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影剧院、游乐场、音乐茶座、歌舞厅、公园、体育场、集贸市场等。
在创卫标准中公共场所具体有哪些?
答: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公共游览场所、公共商业服务场所等。(1)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2)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3)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4)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5)公园、风景游览区;(6)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7)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8)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9)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10)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创卫标准中对各类公共场所在卫生方面的从业要求有哪些?
答: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
答:(1)市场有明确的开办单位,并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健全。(2)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除四害、健康教育和垃圾、禽类、污水、屠宰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3)有专职保洁队伍,有日常检查考核记录,经常保持环境整洁。(4)除四害的有关设施按标准配备及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5)各类垃圾收集设施按要求足额配备,垃圾及时收集运输。(6)摊主配备垃圾桶、垃圾袋,做到垃圾及时入筒、入袋,保洁人员及时清运,垃圾日产日清,地面定时冲洗。(7)市场内路面硬化,污水排放设施完善,畅通无淤。路面卫生达到无各类垃圾、无粪便、污水、无碎屑尘土、柜台、墙根、房角等无卫生死角,路面见底色。(8)垃圾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各类垃圾运到指定消纳场地统一处置,市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倾乱倒、乱挂乱晒及饲养禽畜现象。(9)设置公厕的市场,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公厕标志牌和指向牌醒目、标志规范。(10)经营食品的摊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无漏空售卖现象。(11)活禽销售、活禽宰杀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宰杀,宰杀垃圾按要求处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12)水产品销售池规格统一,下水道通畅无淤,销售区内无积水,宰杀垃圾按要求处理,保持环境清洁卫生。(13)场内经营者持有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证照悬挂统一,经营者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禁止无证照经营(自产自销、农民直销摊除外)。(14)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管理好自身卫生。(15)商品划行归市清晰,标志牌明显,摊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商品摆放整齐,不超出柜台、货架摆放物品,无占道经营,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整齐,保持市场内道路通畅。(16)全市场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