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因卸载场地已处于饱和状态,为保证S205天长超限超载检测正常运营,经天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研究决定,对2024年2月16日前,滞留在S205天长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卸载货物,请持有人于2024年3月12日前持相关凭证进行转运,逾期未转运的,天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视为无主货物,按相关规定进行混合堆放转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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