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某与被告刘某系战友关系,自2021年7月起,二人经过协商决定合伙从事实验设备的生产及销售,茅某根据刘某的要求通过微信陆续向其支付投资款共计10.4万余元。后因刘某一直未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公司注册及利润分红等,茅某决定退出合伙并要求返还投资款,然而刘某仅向茅某返还部分投资款,并于2023年1 月13日向其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茅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一方面,联系刘某了解案情,刘某对原告起诉事实均予认可,只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法官向其耐心释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会让自身陷于失信之地,而且也会断送多年战友情;另一方面,联系茅某,希望念及多年情谊,给予一定还款期限。经过多次协商,原被告最终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至此,双方解开心结、握手言和。
近年来,该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裁判者要“动之以情为先、晓之以理为中、行之以法为后”的理念,为困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寻求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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