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滁州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的案件。现将第二批次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张八岭镇郭某食杂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2月1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张八岭镇郭某食杂店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待售的标注由“临沂冠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荣”牌红车厘子1瓶、由“龙口市诸由新兴罐头厂”生产的“客为上”牌有枝绿车厘子1瓶,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共购入上述2种商品各10瓶,货值金额24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上述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杨某水产品经营部广告违法案
2023年3月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杨某水产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滁州市局交办线索,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外的广告招牌LED屏幕上发布有“螃蟹野生甲鱼”“野生鱼”等字样广告。经查,当事人店中的甲鱼及螃蟹均为人工养殖并非野生,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制作并发布了该广告,共花费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案
2023年1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的行为,作出罚没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绿久牌“48V14AH”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50只,已全部售出。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对上述充电器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阳某连锁店销售不合格小家电案
2023年2月14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凤阳某连锁店销售不合格小家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4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石家庄相 思 豆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暖倍尔牌单人电热毯和义乌义北工业园区生产的永字牌电暖袋抽样送检,经检测该两批次小家电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电热毯10件、电暖袋20件,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小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小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定远县小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冯某土菜馆使用过期原材料案
2023年3月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来安县冯某土菜馆使用过期原材料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1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存放原料的货架上有2袋已拆封的“王守义”孜然粉,已超过使用保质期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凌某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月30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凌某销售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并处罚没款1008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安县张山镇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摊位上有47.2斤在售生猪肉没有检疫章。经查,当日凌晨,当事人以21元/斤的价格,从当地农户手中购进上述猪肉102斤,以22.5元/斤的价格在其摊位上进行售卖。上述猪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属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当事人销售上述猪肉获利82.2元,货值金额为22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许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天长市许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7袋“红源”蒜蓉龙虾调味料,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查询到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锯片案
2023年1月1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光市某电动工具经营部销售侵权锯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硬质合金锯片合计1032片,涉案金额2.94万元。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许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没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乐款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熄火保护装置、标志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一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4台,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运维单位:天长市广播电视台